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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縣警察局提醒您 行車開大燈安全有保障
記者:姜晴/新竹報導】2020-02-18
 
  由於城市發展快速,科技日新月異,許多鄉鎮市道路都有路燈,基礎建設普及造就條條道路皆明亮,雖然便利,但卻造成駕駛人晚上開車時沒開啟頭燈,此種景象屢見不鮮。若未開啟頭燈,往往會使他人無法看見自己,造成用路人的危險,最重要是為了開燈讓駕駛者更容易看見彼此。
 
  去年10月份便發生一件未開啟頭燈的交通事故,晚上一輛汽車轉彎時,因直行機車未開啟車燈,汽車駕駛轉彎時未能看見直行機車,便發生碰撞。另一方面,時常能於道路上發現未開啟頭燈的車輛,警方發現當下,便會攔停車輛,依法取締告發,以防制交通事故發生。




 
 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在此呼籲駕駛人,夜間應開亮頭燈,並培養正確交通安全觀念,若未依規定使用燈光,會有相關罰則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,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,處新臺幣 1,200 元以上3,600 元以下罰鍰;同法第33條規定,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,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3,000 元以上6,000 元以下罰鍰;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,汽車行駛時,應依規定使用燈光:夜間應開亮頭燈。